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政务公开办函〔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厅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负责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
(三)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教育厅网站运维管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上传挂载,厅长信箱维护管理,在线依申请公开信息下载。教育技术和信息化中心为教育厅网站的运维提供九游会官网登录入口网页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各处室负责依法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应公开政府信息把关,确保所提供信息符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表述准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在线访谈及热点舆情回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厅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第六条 厅机关负责公开自行制作或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且保存在厅机关的政府信息;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厅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生物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本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解读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九游会网址多少的联系方式、厅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等情况;
(三)规划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与本厅相关的各类规划,重大工作决策,年度重点工作,本系统重大项目批准及实施情况;
(四)统计信息: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经信息:上年度部门决算、本年度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惠民资金发放情况;
(八)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
(九)招投标信息:本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招标及中标信息等;
(十)应急管理:本厅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简本、日常应急常识、预警公告、应急演练、应急视察、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与本厅职能相关的各类对外检查通报情况;
(十二)人事信息:与本厅公开招考相关的职位招考、录用条件、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教育救助、教育发展信息;
(十四)便民服务:招生考试信息、高等教育机构信息、职业教育机构信息、继续教育机构信息、特殊教育机构信息、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信息;
(十五)监督投诉:举报投诉方法,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和地址,受理部门及负责人;
(十六)其他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载体公开:
(一)教育厅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
(四)自治区教育厅微信公众号、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五)电子屏、公开栏;
(六)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档案局、图书馆等部门报送;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厅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涉密)主要通过oa办公系统流转、审批。
(二)处室起草拟公开信息(非涉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拟公开信息(非涉密)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拟使用何种载体公开的意见,报办公室审查。
(三)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非涉密)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重要信息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审批。办公室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四)厅机关印发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经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审批后,由办公室再次审核拟公开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机关服务中心,由机关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属于规范性文件及关注度较大的涉及服务管理对象的信息,办公室应同时提交新闻办,由新闻办在广西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开。
(五)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需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公开。
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公布在厅网站显著位置并及时更新。
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为厅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信函或在线填写形式)申请获取厅机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政务窗口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九游会网址多少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规范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不再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采用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教育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应于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通过互联网渠道或采用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第三方未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政务窗口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后,能够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要参照《自治区教育厅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样式》(附件1),办理正式函件答复申请人。
承办处室对外答复申请人前,应将拟答复函件和材料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办公室、政法处进行保密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政法处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函和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答复函件和材料报送政务窗口备案。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须报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教育厅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九游会网址多少的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如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不予提供;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办处室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十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九游会网址多少的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务窗口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现有规定或条件,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信息加工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电子文档)是国家公文,应按以下情形送达:
(一)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
(二)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告知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三)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留证备查。
(四)申请人通过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的,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仍需提交告知书及相关信息),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不再寄送相关告知书及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教育厅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教育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教育厅更正;不属于教育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一条 对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申请人建议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经审核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二条政务窗口应认真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配合编制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经领导审定后,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并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处室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处室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处室按照《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表》(附件2)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不到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相关情况和意见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4日印发的《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样式
2.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表
附件1
自治区教育厅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样式
1.1 收件证明
桂教公共告〔 〕××号
收 件 证 明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要求获得
的申请。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2补正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由于您(单位)申请的信息存在以下问题:
□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九游会网址多少的联系方式。
□未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未说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导致本机关无法按照您(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更改或补充以下内容:
。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予以公开)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对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纸质□电子邮件□邮寄□其他形式,具体为提供政府信息。
或: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信息已公开在,您(单位)可通过进行查询。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4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纸质□电子邮件□其他形式,具体为提供政府信息。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5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对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非本机关制作、保存、获取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您向 单位咨询,九游会网址多少的联系方式为 。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告知。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8政府信息不予处理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不予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
□为进行信访、投诉、举报
□重复申请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无正当理由反复大量申请
□其他: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畴。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的规定,不予处理。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9政府信息无法提供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无法提供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
□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10 延期答复告知书
桂教公共告〔 〕××号
延期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
现由于的原因,本机关无法在年月日前做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延期至年月日前做出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11.1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征求第三方意见)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经审查,您(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书(征求第三方意见)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征询函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 (内容) 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您(单位)意见,请于年月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附后),供本机关依法处理。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
(行政机关名称)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征询函》。我(单位)决定:
□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同意作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理由材料附后(需指明不予公开部分,并书面说明原因)
□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理由材料附后(需书面说明不同意公开的原因)
□其他: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第三方印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1.11.3 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公开(告知第三方)
桂教公共告〔 〕××号
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告知书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公开,公开内容附后。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1.11.4 征询函(共同制作机关)
桂教公共告〔 〕××号
征 询 函
(被征求意见机关) :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该政府信息是本机关与贵单位共同制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提出意见,于年月日书面回复,如不同意公开请说明理由。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
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表
公开内容 |
具体内容说明 |
公开方式 |
责任处室 |
提供时限 |
政策法规 |
教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解读信息。 |
教育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
政法处牵头、各处室按照部门职责具体负责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概况信息 |
本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九游会网址多少的联系方式、厅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等情况。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人事处、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教育要闻 |
本厅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情况; 在线访谈及热点舆情回应。 |
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图书馆、档案局,电子屏、微信公众号 |
办公室、新闻办、各处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计划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与本厅相关的各类规划,重大工作决策,年度重点工作,本系统重大项目批准及实施情况。 |
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图书馆、档案局,电子屏、微信公众号 |
办公室、各处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统计信息 |
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规划处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表格。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审批办牵头,各相关处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处罚 |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些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政法处牵头,各处室按照部门职责具体负责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财经信息 |
上年度部门预决算、本年度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惠民资金发放情况。 |
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图书馆、档案局,电子屏、微信公众号 |
财务处、财务室、资助中心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招投标信息 |
本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招标及中标信息等。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机关服务中心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 |
本厅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简本、日常应急常识、预警公告、应急演练、应急视察、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及处置情况。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办公室、各处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监督检查 |
与本厅职能相关的各类对外检查通报情况。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督导办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人事信息 |
本厅人事任免、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与本厅公开招考相关的职位招考、录用条件、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人事处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公益建设事业领域 |
教育资助、教育发展信息。 |
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图书馆、档案局,电子屏、微信公众号 |
资助办、基教处、督导办、体卫艺处等相关处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事业单位信息 |
本厅所属事业单位单位机构概况、工作制度、服务信息、监督投诉。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人事处、所属各事业单位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公开指南 |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办公室、宣传部(新闻办)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公开目录 |
本厅及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类别目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办公室、宣传部(新闻办)、机关服务中心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本厅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办公室、宣传部(新闻办)、政法处、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处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报告) |
便民服务 |
高考服务:招考流程与招生人数、高考报名与志愿填报、特长生招考、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各类考试结果查询。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考试院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高等教育机构查询:高等教育学校一览表。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规划处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
职业教育机构查询: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技校等机构一览表。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职成处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
继续教育机构查询:继续教育机构一览表。 |
教育厅门户网站 |
职成处、高教处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
便民服务 |
特殊教育机构查询:各类特殊教育机构一览表;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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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教处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监督投诉 |
举报投诉方法,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和地址,受理部门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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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