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162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24〕7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4〕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改革,进一步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助力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助力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范围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每个注册周期内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教育帮扶、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往后按年度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其他情况说明
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存在“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等情形的,按下列办法注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者,以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者,视为具备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在定期注册工作开展前已经成为所任教学校在岗教师的,可对所持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三、注册程序
(一)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受理期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其中,各设区市本级、区直属有关幼儿园以及中小学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三)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注册的在岗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申报注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给任教学校。任教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集中统一报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注册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定期注册周期内各年度的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7.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教育帮扶、病休、产假等原因导致的未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均需要提供所在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中1、2、3、4项材料。同时,属于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还应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属于我区实施定期注册制度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三)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四)定期注册周期内跨校流动的,由各有关学校开具任教期间的证明材料。
(五)教师在定期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只需要提交第1项材料:
1.定期注册实施过程中,累计注册合格6次(含首次注册)之后的;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不含首次注册)。
五、结果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的,可在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二)暂缓注册的,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但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或定期注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七、附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2012年制定的《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2〕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