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对于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改革,进一步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助力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三、《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包含注册范围、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材料、结果运用、相关规定、附则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取得教师资格,纳入我区定期注册对象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除已在区外完成首次注册的教师)。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受理期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学校负责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审核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其中,各设区市本级、区直属有关幼儿园以及中小学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设区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自治区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注册合格的,可在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的,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但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或定期注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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